股利政策、分派及將經營成果反映在員工薪酬之做法
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為員工酬勞。董事酬勞為不高於百分之六;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其給付依股東會通過之辦法實施。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己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公司發展計畫並兼顧股東利益,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但可供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資本額3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本公司經111年5月13日董事會擬議通過擬分派股票股利1元。
本公司治理與營運管理方針,針對實質營運成果的達成,從經營層指標、部門工作目標及個人績效,為此設計激勵獎酬制度以回饋辛苦努力工作之同仁。績效獎金評核同仁於當年度工作表現所進行之績效考核,有業務人員績效獎金、非營業人員績效獎金、技術人員績效獎金、及主管營運成長暨策略性成長獎金等,以激勵所有同仁共同為本公司目標努力。